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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超额劳务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条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遵循按劳分配、属地管理、宏观控制、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工资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卫生津贴、职务补贴等。

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发[2006]56号)执行。其中,护理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第六条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见习)期工资标准为:大学专科毕业生为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为710元;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分别为770元和845元。从社会流动人才中招聘的文职人员,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同年资文职人员套改确定岗位、薪级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文职人员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

第八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文职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九条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文职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

第十条文职人员职务补贴根据聘用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标准如下:初职岗位340元/月、中职岗位460元/月、副高职岗位640元/月、正高职岗位785元/月。见习(试用)期300元/月。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津贴根据聘用岗位确定,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照400元/月、500元/月、600元/月、700元/月的标准执行。见习(试用)

-2-期不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每工作一年增加10元的院龄工资。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增发年度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当年第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岗位津贴之和。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享受院内生活补贴,按照最初职、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700元/月、800元/月、1000元/月、1200元/月、1500元/月、1800元/月的标准发放院内生活补助费;见习(试用)期按照600元/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的,享有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第十六条文职人员享受与同年资现役干部同等标准的社会化粮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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