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消防文职雇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文职雇员征招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防文职雇员正规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文职雇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队的消防文职雇员。消防文职雇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文秘、窗口受理、档案管理、文件收发、计算机维护管理、消防宣传等消防监督非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桑植县消防文职雇员征招办法:
一、大队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公安部等五部委(2006)59号文件、省、市公安厅等五厅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通知》湘公通(2006)144号文件精神及大队实际,拟定征招消防文职雇员的人数,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申请相应的地方编制。
二、征招消防文职雇员实行首长负责制,成立由大队军政主官组成的领导小组实施征招工作。
三、由用人大队负责征招工作,中队协助拟定征招简章,协调征招事宜,实施消防文职雇员征招、培训工作。
四、消防文职雇员。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按照征兵工作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标准执行,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60米,文化程度原则上大学专科以上,年龄控制在18至30岁之间,特殊情况可适度放宽。征招女性的比例不得超过招收总人数的30%。
五、消防文职雇员业务熟悉,工作表现突出,经大队司令部、防火处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使用。
六、大队征招消防文职雇员,必须与大队签订合同劳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防文职雇员按照当地政府缴费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项目,交纳住房公积金。
遇有发生消防文职雇员申报工伤认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证明材料,配合调查。
征招非桑植县常住户口的消防文职雇员,应首先到驻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七、招聘消防文职雇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考试;
(三)进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审验相关证明;
(四)根据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报大队机关备案。
八、大队征招聘用消防文职雇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期限为3年。聘用合同自聘用后30日签订,表现特别优秀的消防文职雇员在聘用期满后,根据其个人意愿可优先续签合同,并报大队备案。
九、大队统一规定消防文职雇员的基本工资800元,量化考评工资220元,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增减文职雇员工资标准。过节费标准为元旦200元、春节300元、端午节200元、中秋节200元、国庆节200元。文职雇员在消防部队工作时间长和业务精的同志,按照工作年限在文职雇员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加上工龄工资,工作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增加工龄工资50元,工作两年以上(包括两年)增加工龄工资至100元,工作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增加工龄工资至150元,直到工作六年以上(包括六年)增加工龄工资至300元为止。
第四条消防文职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具体工作、休息时间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享受带薪休假政策(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并享受国家加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工资。消防文职雇员不享受探亲假。消防文职雇员的加班,严格按照《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第四十四条文件要求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能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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