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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81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3-16【生效日期】

1994-03-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一、实行社会保险办法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工)伤残保险、生育保险等。

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中的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除农业户口者外,均实行失业保险办法。

军队所属驻鲁机关事业单位非军藉工作人员,集体和民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参加社会保险。

二、

二、养老保险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基金的筹集。基本养老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市(地)为单位筹集,并按不低于本地区工资总额的2%提取积累。市(地)筹集比例,由各市(地)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省直属单位筹集比例,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确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制干部及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养老金。

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各市(地)规定的比例缴纳。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个人负担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按月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并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由单位预交一个月的周转金。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开户银行扣缴。由于单位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扣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基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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