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探析[精选五篇]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一、内保外贷的定义
注册地在境内的银行(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外的债权人开立保函,为注册地在境外的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二、基础交易审核注意事项
(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银行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开立跨境保函。银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该跨境担保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开立保函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
(一)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
(二)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三)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四)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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