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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制定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区需求和资源状况,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进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区统一筹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到区住保办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

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依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价格为准。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范围: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

2.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农民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等相关数据和标准,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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