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
安庆市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购置、储备、调拨和报废工作,依据《安徽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农〔2016〕1276号),特制订本制度。
一、物资补充购置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负责市级物资储备数量核定和调运处置,并对全市范围内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以下简称“市储运站”)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根据库存物资的种类及其数量、下一年度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结合当年调出物资情况和物资储备额度要求,拟定下一年度物资补充购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报市防办。
2.市防办应在当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物资补充购置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报请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由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3.市防办根据批准的物资采购年度预算,会同市水利局财务科、市储运站组织实施物资补充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物资验收入库
1.物资采购项目验收,由市防办负责组织实施。单一标的验收入库由市防办会同局财务科和市储运站组成的验收小组具体实施。项目综合验收由市防办会同市财政局及水利局监察室、财务科、市储运站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具体实施。
2.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对物资进行直观检测和抽样检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物资不得验收入库,发现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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