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甲方:(招标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投标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甲方于年月日对至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中标,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客运班线起讫点:至(往返),途径,班次:;班车性质:;客运班线起讫车站:(始发站);(终点站)。乙方投入营运客车辆、车型为级,座位数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的承诺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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