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级)、调动与停薪留职的管理
降职(级)、调动与停薪留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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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职的原因
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可对职工进行降职处理:
由于组织机构调整而精减工作人员;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则需要降职;
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欠佳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对员工进行降职;依照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降职。
2、降职的程序与审核权限
降职程序大多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力部门,人力部门根据组织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予以调整,然后呈请组织中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予以核定的降职人员,人力部门应将该项变动予以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降职的审核权限,根据人力管理规则,审核权限按以下核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降职由董事长裁决,人力部门备案;
□各部门经理级人员的降职由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各部门一般管理人员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各部门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部门核准。
组织内部各级人员接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此外,降职时,其薪酬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回复到新职新薪,如果被降职的员工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擅自离开现职或怠工。
3、调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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