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校长签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实施,具体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处理采购纠纷等。
第六条。财会人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总务处提供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采购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七条。预算执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情况,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
有需要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劳务或工程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统一办理。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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