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2009]28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大建委发〔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
(一)特殊公共建筑,包括总投资(含精装修等,下同)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国家、省、市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以及符合该投资规模标准的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层数为19层及以上的住宅、公寓、宿舍等单体居住建筑。
(五)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六)大、中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一)市内四区(中、西、沙、甘)区域内的全部应审建设项目及其它区市县(含各先导区,下同)区域内的一级(大型)及以上应审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审批。
(二)其它区市县区域内的二级(中型)及以下应审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审批力量不足时可申请报市建委审批。
(三)其它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需按本规定所附《区市县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备案表》进行汇总,并于季度首月10日内与所发初步设计批复合订后报市建委备案。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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