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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3]1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大建委发〔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港口工程除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港口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或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住宅、宿舍等高层居住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

4.大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5.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第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及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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