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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

二、审批方式

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并向申请人作出行政批复。协办部门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审查意见。

三、具体承办部门及事项

(一)主办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协办

1、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2、市园林局: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3、市气象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4、市民防办: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5、市市政委: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6、市交委。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受理范围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

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高新区、经开区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另有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预审

1、应提交的材料(主、协办部门所需材料由主办部门统一接收),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可在市城乡建委网站——勘察设计——政策法规栏下载)的要求。签章应当符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6〕76号)的要求。a主办部门(市城乡建委)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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