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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农〔2005〕11号

2005-0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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