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农财发[2004]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
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返回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未完,全文共2419字,当前显示80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