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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失业保险惠民政策

昆明市失业保险惠民政策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是我市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惠民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先后经历了三次下调,由《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3%下调至1%,这三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年5月2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财政厅联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其中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5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4%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5%

(三)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95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下调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援助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明确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

(一)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昆明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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