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退税告知(个人)
车船税法
纳税义务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还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不属于车船税纳税人的有。
a.车辆的所有人b.船舶的所有人
c.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d.车船的驾驶人
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机动车辆和船舶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税目、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额。
1、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2、商用车(客车、货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5、摩托车
6、船舶:机动船舶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
算)游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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