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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男,2009年4月21日出生,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路32号

法定监护人:刘庆伟(刘悦父亲),电话:13536768209

一、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生

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存有过错、责任大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

司法鉴定。

二、事实和理由

(一)、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理由

根据司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1、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书证摘录”中,没能对申请人的最近出院诊断结论做为具体的正确判断依据。

2009年10月23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出院证明书(住院号:

0000f15694):头颅ct(09.08.10)双侧基低节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1

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微量元素(09.08.07):锌铁含量偏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

2、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中,请求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在第二产程(剖宫术)中,其诊疗过程的合理性重新做出分析说明。

(1)、申请人母亲刘惠霞产程进展图中,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即胎儿无宫内窘迫、缺氧现象);

(2)、枕横位的处理及时,多能经产道正常分娩;——《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应宽、除增祥、江森,p463页

(3)、河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点,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模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

3、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未能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其诊疗存在的不足与申请人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因果关系作出具体分析说明。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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