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负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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