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的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车辆包括公司的全部业务用车。第三条行政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全部车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专人专管的管理制度,由行政部指派专职司机全面负责车辆的驾驶和安全检查等具体事宜。
第五条专职司机以外的公司员工不得驾驶公司车辆,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驾驶时,必须事先获得行政主管的批准。
第六条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驾驶执照,确保用车安全。
第七条员工因公用车时,应提前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用车申请,详细说明用车事由及用车的具体时间,行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统一调派。
第八条员工未预约而临时需要用车时,行政部应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酌情安排,确实无法满足时,应尽量做好解释工作或帮助其寻找其他的解决途径。
第九条派车原则
(1)紧急事务优先原则。(2)重要公务优先原则。(3)上级优先原则。(4)合理节约原则。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因个人私事使用公司车辆,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公司车辆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下班后或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公司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有以下情况的,可不受此限制:(1)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
(2)用车任务完成后,在晚上21。00以后的。
第十三条因个人私事使用公司车辆期间,发生事故导致损失的,保险理赔金额以外的全部费用均由用车人承担。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员有义务节约用油,降低油耗。
第十五条行政部协助专职司机办理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相关各项手续,并负责相关证件、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部负责及时安排修理、保养车辆,确保车辆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他地点维修、保养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定点维修处无法维修车辆的,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可选择其他维修地点。
第十九条司机自行维修、养护公司车辆的,可据实报销购买材料及零件的费用。
第二十条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驾驶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但所需费用超过1000元时,应向行政主管请示。
第二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或保养不善导致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由其承担相应比例的维修费用。
第四章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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