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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依据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国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省已明确按不低于国家18元标准在目前120元基础上提高。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函〔2018〕340号文)规定,各地要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为贫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要求:

1、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代缴

1部分或全额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以下简称深府〔2015〕49号文)规定,我市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已明确:

1、政府在补贴基础上,再按最低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2、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未完,全文共2348字,当前显示7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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