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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评估备案依据程序要求

2009-04-15|作者:|来源:|【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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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评估备案依据程序要求

一、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二)《探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三)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二、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流程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申请备案-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核收


(未完,全文共1138字,当前显示3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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