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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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