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4月21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20040601实施日期:20040701颁布单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1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预算。社会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应当享受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对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
(四)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六)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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