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5篇范文]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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