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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如何填报2015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点击数:250发布日期:2015-07-2311:57:04最后更新日期:2015-07-2318:05:38【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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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完善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的链条。为便于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就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及“四项指标”等栏次。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报表时应关注哪些事项。

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如图:

“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积

(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即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填到“a类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内

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

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次内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栏次内不填金额。

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4。

(一)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全年可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内填写“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0%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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