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公务车辆的申请
第一条车辆使用范围。
(一)保障领导公务活动用车。
(二)保障接待合作伙伴活动用车。
(三)保障全局性业务工作用车和会议会务用车。
(四)各部门负责组织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报办公室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可安排会务用车。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安排用车。
(六)市区内接送任务的车辆原则上不等候,送去车即返回,到时去接。
(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公车。第二条用车的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为确保安全行车和保证派车的落实,凡需使用车辆的部门,应提前办理用车手续,填写《用车申请及派车单》,经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派车,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办公室应增加车辆调度的透明度。
(二)司机需经办公室主任安排方可出车,不得擅自接受用车事宜。如遇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司机应积极主动出车,事后报告并补办用车手续。
(三)每次出车后由司机在《用车申请及派车单》的相关栏目上如实记录行车实际里程,月终作为司机的工作量和燃油消耗的检查依据。
第三条车辆的维修保养。
(一)车辆每周保养清洗一次,每天简单清洁一次。
(二)车辆维修一律到市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修配厂维修。修理期限、质量指标、价格由办公室与厂家商定协议。
(三)车辆维修由司机本人提出报告,并事先列出修理项目清单,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由办公室作出维修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司机自行购买的零配件,一律不予报销。
(四)送厂维修车辆要2人同行,由被维修车辆的司机和车管人员同往维修厂打价和结算,结算单据经司机签字认可后报批。
(五)严格按行驶里程核定耗油标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油料管理和核算,根据车型、车况,以单车核定每百公里耗油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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