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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请相关问题
一,变更相关
1.根据技术规范的成分变更
2016年6月1日总局公布的《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08号)》中,“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方进行调整的,应当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配方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更改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设计包装、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等。经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许可批件并保留原产品批准文号;需要补充提交安全相关资料的,将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不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的,撤销原产品批准文号。”请问,此变更申请
①必须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申请是吗。这之后还可以申请吗。必须是,不可以②一般配方变化了就按照新的申请,根据这个通知,只要是涉及到《规范》要求的话就可以通过变更申请来实现配方的变更是吗。就是原规范允许使用而新规范不允许使用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变更。
③要是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方进行调整的,这个调整怎么理解,是少一个,或多一个,只要在《规范》变化中能找到依据的都可以认为是这种变更对象吗。同②
④企业有产品配方里有对羟基苯甲酸丁酯,根据新的《规范》就不能使用了,删除这个配方的调整可以确认为是这个变更情形吗。这个成分新规范里面也有,如果属于②的情况,申请删除调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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