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厅品牌建设总结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制定的相应验收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上述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已在2008年建设完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列入2009年度项目予以支持。
2、对于核准的建设、改造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内容,并且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完工。
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
4、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1材料上加盖公章。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5、承办单位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后,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6、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验收。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等)和社会效益(带动增加就业数等)进行客观评价。
7、验收小组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材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系统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已在2008年建设完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列入2009年度项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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