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问题,根椐《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第三条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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