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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3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露天夜市(以下简称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生活的作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经营,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的餐饮夜市和以小商品为主的夜市市场。

第三条指定地点是指:河西区域:中山路(工人文化宫至十八总);杨家湾路(车站路至护潭乡政府)。河东区域:纱厂横街(板塘百货大楼至纱厂正街);晓塘路(建设南路至潭下路)。

第四条夜市的开市时间为当日20时,收市时间为次日2时。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市、区夜市办。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市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市夜市办负责其具体工作。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夜市点的统一登记和点内规范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夜市办负责其具体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夜市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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