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消防备案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相关要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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