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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发票统一领购簿》由市、州局负责印制。

二、发票验旧购新

(一)所有普通发票均实行验旧购新。为提高验旧购新工作效率,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反映发票使用情况的《普通发票验旧表》(式样见附件)。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缴旧购新方式加强管理的,可以实行缴旧购新。

(二)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并填报《普通发票验旧表》。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普通发票验旧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将验旧金额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

(三)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较多、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报经省局批准后,可确定为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四)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或者用票量每月超过500份且纳税信誉较好的,可不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但应按月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采用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纳税人发票验旧金额与纳税人申报纳税、定额核定情况等信息进行比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大于同期申报销售额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补缴税款要及时补缴,需调整定额的要及时调整。

三、发票配售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配售发票。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核定发票种类、数量、版位时,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同时严格将发票使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或万元版以及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市州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纳税人当场盖章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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