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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林权纠纷申请书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摘要:中国林改工作虽在2009年就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在文章中,笔者就其中的林权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就化解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针对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以期为基层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关键词:林权纠纷;处理对策;行为性质;修改依据

2007年至2009年,我国集中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当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林改工作虽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如存在错漏登记、重复登记情况,争议地未确权登记发证等问题。为此,处理林权纠纷就成为近几年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笔者作为县级政府法制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改后发生的林权争议案件中,发现林权争议案件在处理方式、适用依据、行为性质等方面有探讨的必要性,本文就此作如下思考,以期为基层同行处理林权争议提供参考意见,如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对未登记发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林改时未颁发林权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争议地,二是遗漏登记的林地。对前一种,因在林改时有明确规定,对争议地调处不成的暂不予颁发林权证。但在林改结束后应依法对存在争议的林地进行行政处理。争议地是因存在争议而权属不明,实践中我们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就需要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启动行政确权程序,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确权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和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则向人民政府报送处理意见,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决定书,待行政确权决定书生效后由林业部门依此登记发证。而对后一类即遗漏登记的,因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利人可直接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林业部门申请登记,经林业部门审核登记后填发林权证即可解决问题,并不需要启动政府行政确权程序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林改工作早就结束了,对这两类案件可不予理睬,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

二、对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处理方式争议比较多的就是在林改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这部分争议,有人认为应按权属争议由政府行政确权予以处理,有人认为应按林权登记纠纷处理,笔者认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笼统的下结论。

林权证争议主要是这两种,一种是重复发证,即对同一宗林地,同时填发林权证给两方当事人,从而引发争议。另一种是错误发证,本该甲方,却错误登记发证给了乙方。对这两种争议主张按权属争议解决的主要依据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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