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申请办理和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转入(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2)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转出(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
②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③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⑥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⑦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⑧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1、转入(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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