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审批所需资料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内容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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