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体性活动申报
广兴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广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因婚丧嫁娶或传统节庆等活动而在非经营场所举办的一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第二章申报与监管
第三条农村举办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在聚餐前1天,派人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并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农村举办10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的,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聚餐前1天,组织镇卫生、工商、畜牧兽医等业务人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因特殊原因临时举办的群体性聚餐,事主要在当日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根据参宴人数按以上规定进行备案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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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农村聚餐举办者在申报时需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联系方式,主厨及帮厨者姓名、地址,菜谱等。
第六条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如实记录归档。聚餐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查制度。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七条如申报地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如申报地邻近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八条凡操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要求持有健康等相关证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村(居)对本辖区内乡村群众举办的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要明确群体性聚餐审核及现场指导人员,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政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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