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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审核工作辅导材料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工作辅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总局制定并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近期,总局又制定并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2个文件对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做好企业年度关联申报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由于今年是首次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开展企业年度关联申报,报表格式、内容和填报要求都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申报面扩大到所有内资居民企业,因此,为做好企业2008年度关联申报、审核和后续管理工作,结合所得税法及2个文件的学习,对有关要求作一次辅导(供参考)。

一、企业年度关联申报范围及申报要求

企业年度关联申报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年度关联申报工作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同步布臵、同步开展,有关申报、审核及信息采集方式等也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须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范围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1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关联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银行分行、各类咨询服务性代表处等)

(二)企业年度关联申报要求

1.企业附送关联申报表的时间与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同步

2.关联申报表为订本式,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填报一式两份关联申报表,并附送电子文档(方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3.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关联申报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关联申报表后,应对企业报送的关联申报表及电子文档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特别是公章和签章),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对资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两份关联申报表封面加盖受理专用章后,一份交企业留存,另一份在电子文档录入征管系统后归档。

二、关联申报表填报及审核要求

关联申报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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