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招商引资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6〕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6〕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
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
引资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晋发〔2006〕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和轻轨机械、纺织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锻件、铝镁合金和铝材深加工等。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钕铁硼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磁性材料、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8.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开发项目、道路和桥梁等。
9.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
10.煤炭、焦炭、冶金、电力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1.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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