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
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和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森林培育、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和经营利用的,以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供生态产品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国有林场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和林副产品等。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依托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在确保国1有林场资源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租赁、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开展上述活动。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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