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提交的材料5篇范文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企业制订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三、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
(一)我局劳动关系科负责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未完,全文共3978字,当前显示12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