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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

370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所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指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监督小组。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终身负责。“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县(区)农村公路监督小组在市质监站的委托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监督工作。

第九条

省、市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须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简称“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十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质监站培训、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2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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