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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和养护大修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设“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州、市交通局设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州、市质监站)。

第六条省、州(市)两级质监站分别隶属省交通厅和州、市交通局。在业务方面,省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及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指导和管理,州、市质监站受州、市交通局及省质监站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站考核、认证。质监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l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各级质监站应设立试验检测机构。省质监站负责建立和管理省公路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州、市质监站设州、市公路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配合监督工作。同时配备必要的快速、准确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监工作的诈常开展。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各级质监站应按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目标。

第十一条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规划管理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对州、市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组织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负责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的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高速、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长隧道和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五)监督检查受监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资格、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实体质量和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受监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编发质量监督信息

(七)负责受监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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