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则范文
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环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科负责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汾矿发电厂所属的所有部门;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厂环保科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建成经集团公司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试生产手续,经同意试生产后90日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竣工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备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装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办理审批、使用手续及废旧放射源的送贮。
第三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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