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则范文
石板选煤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厂环境保护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积极完成环保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条工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硬件保障、监管保证”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当生产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必须立即停产处理。防止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厂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凡厂所属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承担起管辖范围的污染防治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厂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其他厂领导,选煤科,安监科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主要部门和车间兼职环保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环境保护领导工作,研究决策厂重大环保问题及环保事故处理,对全厂的环保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每年环保领导小组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如遇重大环境问题,随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八条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选煤科,选煤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职环保员负责全厂日常环保工作。
第九条选煤科负责人及专职环保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组织对本厂污染源进行监测、收集数据,建立企业环境保护档案,按期填报环境统计报表,分析情况,总结经验。
3.负责全厂环保统计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4.检查各项环保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设施使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车间采取措施、完成指标。
5.参与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环评、设计、审查工作。
6.专职环保员每天对工厂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总排水口、电厂废气是否达标排放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主要部门、车间负责人及兼职环保人员职责1.石板厂环保管理主要部门(车间):发电科、发电车间、电检车间、洗煤车间、营销科、多经公司、水电车间、运输车间、河市转运站。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单位辖区内环保设施管理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兼职环保人员要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责,完善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治污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3.建立健全所辖区域环境保护设施及与环保有关的生产设施的检修、运行、操作规程。将本单位环保管理纳入正常安全、生产管理之中。
4.环保设施、设备(除尘器、贮灰场防尘系统、脱硫设施、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事故池、外排水系统、沉淀池等)应正常运行,如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处理,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主管部门及选煤科。
5.兼职环保员每天对辖区内的重要环保设备、设施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当天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环保巡查记录。
第三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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