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各省管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管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团体建设,切实做好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换届(含成立、调整领导人)选举工作,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鲁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团体领导班子职数、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社会团体领导班子职数。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主席)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1—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一般不超过3人。
2、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一般由学术水平高的专业人员担任。省级领导可兼任省级及省级以下社会
—1—团体的名誉职务,市厅级领导可兼任顾问或常务理事,有的也可兼任名誉职务,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理事长、主席)或秘书长。
因特殊情况确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理事长、主席)或秘书长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1)其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2)所兼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且无其他社会团体兼职。上级社会团体有相应部门的相应职级或相应职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3)同一班子中一般只能有1名领导成员在该社会团体兼职。(4)在省级社会团体兼职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市级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5)现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6)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7)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其退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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