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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