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2013年6月9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号:地址:手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手机:个人工行帐号:
直接负责人:身份证:手机:电话:公司地址:邮编:
一、仲裁请求
1、请求支付从2011年2月21日入职开始时,1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28025元。
2、请求支付从入职到离职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15个月的保险补偿金:8280元
3、请求支付周六42小时39分钟加班的加班工资:616元
4、请求支付六月份8天正常上班时间工资:及2012年4月、5月绩效工资200元
5、请求支付延迟申请人离职时间的经济补偿金:500元
二、事实与理由
1、被申人从申请人2011年2月21日入职时,一直未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也从未提及与申请人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被申人从申请人2011年2月21日入职时,就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2011年7月30日公司直接负责人程宇菲个人决定,除财务人员外,全部员工每隔一周的周六上午进行半天的无薪培训。而且在培训期间所有员工均不得请假,若有请假按不上班的双倍工资处罚。申请人共加班42小时39分钟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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