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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防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

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管理,规范结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结建行政许可范围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属于结建行政许可范围

(二)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二、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结建行政许可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局、新城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行政许可由市民防局负责;市(县)、区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行政许可由市(县)、区人防部门负责。

(二)各区人防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做出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对各区人防部门越权做出的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市民防局经审查后可予以撤销。

(三)市、市(县)、区人防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结建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结建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结建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三、结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结建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

1、结建行政许可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书需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分别作出处理。

2、行政许可服务处(科)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咨询,提出结建咨询意见书或行政指导建议书;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行政许可申请

3、结建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的项目面积概况表;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批文(复印件);规划定点图(复印件);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单体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立体和剖面图(以上图纸需要加盖出图章和注册章,按a4尺寸折叠,纸质图纸及光盘各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它需增补的资料。

(二)结建行政许可审查

1、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实质内容的核实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2、市民防局审批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查。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提出承办初审意见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各市(县)、区人防部门参照执行。

3、各区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项目审查时,应同步征求市民防局工程处对结建防护要求设定的意见,在确定项目结建面积和缴费数量后,将项目总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资料报市民防局工程处,由其依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出具设计条件通知单返回给各区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结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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