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2年_月_日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名称为“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是由上官岗村村民按照“自愿联合、共同参与、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农业劳作、物业管理、劳务输出、绿化保洁等劳务活动,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地址。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
第四条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职能和经营范围第六条本社的基本职能是:
1.组织社员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2.加强与周边企业、经营大户沟通,掌握用工需求信息,采集工作岗位,承揽各项服务业务;
3.为社员提供就业岗位,派遣参加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劳力服务;
4.做好本村物业管理工作;
5.做好社员报酬的结算工作;
6.搞好其他与本社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服务。
第七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为。承揽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及保洁、保安、保绿(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业务。
第三章社员
第八条入社社员系本村农民(居民)。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社章程;
2.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3.具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第十条入社程序
1.由本人自愿向本社提出入社书面申请;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老年农民需要入社的,除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外,还须经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
2.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1.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2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劳务工作,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本社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
4.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5.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6.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按照要求完成经营合作任务,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3.按时向本社报告工作,作好本社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及时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时,应交回社员证。社员退社时,结清其应得的劳务报酬;本社有盈余,按规定分给应得红利;属本社共有资产,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31.不遵守本社章程规定;
2.不履行社员义务;
3.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4.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社员除名时,结清其应得劳务报酬,但不分给本社的红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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