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5号令)
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局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
1、机构职能;
2、法规规章;
3、领导动态;
4、工作动态;
5、决策信息;
6、规划信息;
7、统计信息;
8、财政管理;
9、人事信息;
10、行政职权;
11、信息公开指南;
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13、应急监察;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发布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1、xx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2、xx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3、市政府政务信息报送平台;
4、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5、相关媒体(报纸、电视、电台);
6、其他合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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